諮詢內容簡介>

其他法律規定

透過準用《有組織犯罪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中與豁免保密義務或作證特權、防止推翻口供、臥底調查取證、財富調查及先予執行證據措施等事宜有關的特別刑事程序規定和訴訟措施,並配合目前所適用的刑事程序一般規定(如《刑事訴訟法典》)和特別規定(如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程序性規定),從而建立起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其防治特點相適應的專屬刑事訴訟制度。

建議準用《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在程序規則、主體義務及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使之成為《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情報通訊截取措施所遵循的一般性制度。

建議《維護國家安全法》未有專門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訴訟法典》及《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規定。

此次修法擬增訂的刑事程序規定、預防性措施,以及賦予執行法律所生程序具緊急性的規定,建議亦適用於《刑法典》分則第五編“妨害本地區罪”第一章“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所指的犯罪。

建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