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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律規定

增加“一般規定”章節

明確法律標的及宗旨、法律的適用範圍、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以及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方面的主體責任,並為澳門特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及提供相關組織保障,確立基本的原則。

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使與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犯罪行為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

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

只可基於國安情報工作的目的進行,且需受“法官預先許可”和“檢察院備案”的制度所約束,實施全程受司法監督,並相應適用《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般性規定,以保障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執法機構依法可直接向電信商或網絡通訊服務供應商提取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為此須受檢察院定期的合法性審查。

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

僅由法官有權決定採取該措施,確保涉嫌人在較短期間內配合執法部門調查搜證,同時保障其在尚未成為嫌犯前的其他合法權益。

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

經保安司司長許可,維護國家安全執法機構可要求在澳門的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以作針對可疑活動及相關財富情報工作之用。上述義務不適用於享有外交特權或豁免的主體。

假釋、累犯、羈押、暫緩執行刑罰

參照《有組織犯罪法》,制訂“假釋、累犯、羈押、暫緩執行刑罰”的特別規定,防止行為人逃逸以規避偵查,或與境外敵對勢力繼續保持聯繫,又或降低其一旦獲釋有可能重犯的機率。

判決的通知

專門規定判決的通知條款,將有關判決內容以摘要形式,作成確定判決證明書通知有關權限部門以利執行。

賦予相關程序的緊急性

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需的一切程序,其啟動應優先於一般程序,且不應受到任何妨礙或拖延,建議賦予相關的刑事或行政程序具有緊急性質。

增訂卷宗保密的規定

按照卷宗有否刑事程序的屬性分別規範,僅當獲具權限當局許可時,才能向有權取得的部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