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人不明且可處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以及恐怖主義犯罪(但不妨礙治安警察局附屬單位在發生特別威脅及對生命構成高度危險的情況時採取行動);建立反恐怖主義情報系統,統籌相關情報工作;執行反恐行動,並協助及配合其他部門或當局執行有關反恐工作,尤其是統籌、協調或支援專門的反恐訓練和演習,但不妨礙其他刑事警察機關在發生特別威脅或對人命構成高度危險的情況時採取行動;促進與司法當局、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公用事業機構或私人實體,以及外地的相關機構或實體在反恐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關注及研究有關反恐的區域性及國際性法律文書、報告、意見或建議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