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與法制

從今天開始,“刑偵與法制”園地與廣大讀者見面了。本欄目由司法警察局供稿,今後每隔兩星期在此以文會友,就預防犯罪及刑事執法等方面的問題與讀者作雙向交流和探討,讀者如果有相關的疑問,可以隨時向本欄提出諮詢或意見,只要內容不涉及保密性質,本欄將定期作答。除此之外,讀者也可直接向司警局的接待及投訴中心查詢其職權範圍內的各種問題,在不違反法律及該局工作規定的前提下,他們亦非常樂意在這個園地作公開回應,該中心地址:澳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新翼大樓二樓,傳真號碼3967555。
澳門司法警察機構成立於1960年,當時稱為司法處,其後逐步升級至司法警察司。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司法警察司易名為司法警察局,是隸屬於保安司的執法機構。司法警察局的組織架構包括:刑事調查廳、司法鑑定化驗所、司法警察學校、管理暨計劃廳、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及情報處等。前四個部門屬廳級,後兩個部門為處級。
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職責包括:預防犯罪、調查犯罪及協助司法當局。根據《澳門訴訟法典》第一條規定,司法當局包括:法院、預審法院及檢察院。澳門的刑事偵查由檢察院領導,司法警察局在獲得檢察院授權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履行偵查犯罪的職責,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協助司法當局。
回歸後,司法警察局為了更積極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在運作模式和管理方法上逐步實施了多項調整和改革,目的是為了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強對本局內部的監督和與市民的溝通。這一系列措施落實後,得到了廣大市民及司警人員的積極支持,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要營造長治久安的社會環境仍需要司警局全體同仁作出不懈的努力,各界人士對司警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緊密合作更加不可或缺。因此,透過“刑偵與法制”園地,希望可以進一步加強司警局工作的透明度和與市民的聯繫,使司警與市民的合作發揮更大效力,為實現我們共同的目標?將澳門建設成繁榮穩定的國際都市作出應有頁獻。(澳門司法警察局供稿)


報案

報案?一旦提起報案,相信一般市民都會覺得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但每當市民的生命或財產受到侵害時,都不能不循法律途徑解決,前往報案,請求警方幫助。到底報案手續是否真的很麻煩呢?若自己成為罪案受害人,必須報案求助,該怎麼辦?其實,只要了解報案的基本程序,就會消除對報案的顧慮。
在法律上,向警方舉報犯罪稱為檢舉,俗稱報案。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任何人獲悉有關犯罪的情況,都應該向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檢舉 (以後專文介紹公罪、準公罪和私罪的概念)。具體報案的方法可以用口頭(致電或親身前往檢察院、司法警察局或治安警察局報案)或用書面(郵遞信件或遞交檢舉書)形式報案。口頭報案的情況包括:1) 需要警方立刻到場調查,例如剛發生的搶劫案、剛被發現的爆竊案、死亡事件或當場拘獲罪犯的情況等,可致電警方要求派員前往現場調查;2) 案件已發生且無需警方立刻到場調查,事主可前往司法警察局或治安警察局向當值人員口述案情,由該等人員即時製作一份檢舉筆錄(俗稱落口供)。至於書面報案,是指以郵遞或親自前往警察部門遞交由自己製作或由律師代為製作之檢舉書。需要注意一點,以書面形式報案須寫清楚身份資料、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以作為聯絡及深入了解案情之用。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報案,都無須經過特別手續,且過程非常簡單。
報案時,應盡可能清楚敍述案發時間、地點、所發生之罪行、案發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數額,以及作案人之身份資料(若為陌生人,需說明其年齡、性別、外貌、服飾及其他特徵) 、逃走路線、使用之作案工具等,以幫助警方了解案情,立案偵查。在另一方面,受害人或有關人等應盡可能將案發現場封閉保留,特別是室內行劫或爆竊案的現場,都應避免有人進出,事主亦切勿觸動現場的任何設施、物品,包括疑犯留下的作案工具,使罪犯留下之痕跡免遭破壞,留待警方調查取證(例如套取指模及有關痕跡),藉此偵破罪案,將罪犯繩之於法。
倘若現場有閉路電視錄影裝置的,須將有關錄像帶保存,並及時交給警方作調查之用。另外,被搶或被盜之物件若具有証明書或具有編號,應盡速提供予警方,如可能的話,請提供該物件圖片或繪圖,以便警方可以憑這方面的線索,在罪犯銷贓時及時將之拘捕歸案。
本園地前一篇文稿曾提及司法警察局之其中一項職能為偵查犯罪。按法律規定,對作案者身份不明且可判處最高徒刑(監禁) 三年以上之罪行或嚴重罪行,例如殺人、販毒、搶劫、爆竊、嚴重傷人等,是法律授予司法警察局的專屬權限。
司法警察局的報案室是二十四小時運作的,雖然於晚上八時至早上八時期間,司法警察局總部大門關閉,但市民若有需要,可隨時致電或前往司法警察局(按門鈴即可)要求援助或報案。

地址:澳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大樓;
電話:557775,557777;
傳真:356100


公罪

本欄上一期清楚解釋了甚麼叫報案、為何要報案、報案需注意的問題以及報案的程序等,強調任何一個市民當其人身或財產受到侵害時,都可向警方求助。但是,若非本人受侵害,而是眼見別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侵害時,是否也應向警方舉報或代其向警方求助?法律規定,任何人獲悉有關犯罪的情況都應向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檢舉。換句話說,就是當你知道有人準備犯罪,正在犯罪,或犯罪完畢時,無論受害人是你本人或是他人,都應當向有關部門舉報。
那甚麼是犯罪呢?簡單來講,是指法律規定可科處刑罰的行為。但當中要向大家解釋一下,在犯罪行為當中有的罪屬於公罪,有的屬半公罪(或準公罪),而有的則屬私罪。
公罪,又稱公訴罪,是指檢察院有權單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按照澳門現時的法律規定,當檢察院獲悉某些公罪犯罪行為時,會代表政府向犯罪人提起公訴(即控告某人犯某罪)。此情形不一定要被害人親自舉報或申訴,就算被害人在事後認為不想對事件或損失追究責任也不行,因為此類罪行的影響大,有時犯罪後果並非只令個人受損,公共利益也同時遭受損害,所以只要檢察院獲悉或懷疑發生違反刑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便有權立案偵查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及誰是行為人,以對其起訴。舉個例子說,某人以拘禁他人的方法進行勒索被警方拘捕,被害人與作案者家屬達成協議,不追究作案者的刑事責任,那麼這個案子能否提起刑事訴訟呢?根據此案顯示,作案者雖然只是以侵犯被害人個人的人身安全作手段,表面上危害的只是被害者一人,但是,由於作案者的行為是嚴重危害了公共利益,是屬於公罪範疇,法律不容許私人在這些罪行上以個人生命、人身自由為條件作庭外和解,因此,檢察院一定會根據犯罪事實對作案者提起刑事訴訟。
在《刑法典》中,大多數罪行都屬於公罪,如:殺人、嚴重傷人、禁錮(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綁架、搶劫、偽造文件、假造貨幣等等,而且其中有些犯罪,法律規定只要在預備的階段已經是犯法。故市民在獲悉關於違法的事情時,就應立即向司法機關(法院及檢察院)或警方舉報,讓有關部門去判斷其是否屬於犯罪行為及是否需要提起訴訟。
至於半公罪和私罪,本欄將在以後再作詳細介紹。

 


準公罪與公罪的分別

準公罪,是必須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告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的罪行。公罪,則是任何獲悉的市民都可舉報,任何公務員因職務的關係得知都有義務舉報,以及檢察院獲悉後可自行提起檢控的罪行。而法律所講的“告訴”,就是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告知有關犯罪事實,並要求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將準公罪和公罪區分開來,是因為準公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及公罪般嚴重,對公共安全亦不至構成很大的影響。舉個例子講,搶劫是很典型的公罪,當搶劫發生時或發生後,任何獲悉的人都可以舉報,而司法機關知道有關案情後,即可自行立案偵查。相反,準公罪的犯罪行為外在表現一般不太明顯,有可能只有被害人才知道真相,即使司法機關知道有關的案情,但如果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不追究有關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也不能立案提起刑事訴訟。例如一宗盜竊案件發生後,警方可能當場或隨後抓獲了疑犯,但當向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案情時,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不追究,那麼司法機關就不能立案偵查,只能把疑犯釋放。不過根據澳門法律規定,如受害人未滿十六週歲的,必須由其家長、監護人作其代理人,有關追究或不追究的決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有一點必須強調的,就是有些屬準公罪的罪行在某種情形下會轉化成為公罪。譬如犯罪行為的手段惡劣、犯罪行為的對象同公眾有關、又或者犯罪行為所涉及的金額超逾某一限度等。舉例說,一般的盜竊罪屬準公罪,法律規定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但若匪徒趁公共災難進行盜竊、犯罪時攜有武器、盜竊物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歷史價值,又或者被盜竊之財或物的價值超過三萬元等等,則本來是準公罪的“盜竊罪”會轉化成公罪的“加重盜竊罪”。亦即是說,原本一般的盜竊案必須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報案,才可對作案者追究刑事責任,但盜竊案若出現上述情況的話,就不一定需要被害一方告訴,只要警方或其他司法機關獲悉犯罪的消息,便可以進行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過,當遇到罪案發生時,市民可能難以分辨是屬於公罪、準公罪或私罪,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最好立即報案。
除此之外,需要提醒大家一點,準公罪除了要有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告訴之外,還有一個時效的限制,概括來講行使告訴權的有效期是六個月(其起始日由有權告訴人知悉犯罪事實之日,或受害人受侵害之日起計),超過六個月則被視為放棄告訴權。
我們已經介紹了公罪與準公罪,下期將會向大家介紹甚麼是私罪。

 


談私罪與公罪準公罪區別

公罪及準公罪在本欄上兩期已經介紹過了,大家都會發覺公罪及準公罪有一共同的特點,就是當報案之後都會被警察機關、司法機關立即直接處理,沒有提及須由受害人聘請律師代理其訴訟行為(即代其入禀)法院才會審理。這一點,正是澳門刑事訴訟程序中,私罪與公罪及準公罪最大的區別。
私罪,即《刑法典》中寫明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罪行。自訴,就是自行請律師或由有關部門代聘律師提起訴訟程序。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私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及公罪和準公罪,受侵害的主要是受害人,所以是否起訴的決定權由受害人掌握。舉例說:某甲以口頭、文書、動作、圖像等其中一種表達方式損害某乙的名譽,由於這種行為對某乙只有精神上的痛苦,在身體、財產上並沒有直接的損害,它對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低,因此如果某乙及時報案,雖然可以立案偵查,但偵查後只會告知受害人是否可作為自訴人提起訴訟,受害人如果決定起訴,就必須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自行向法院遞交自訴書,法院才會受理。不過,假如私罪的受害者是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等人員,而且是在執行職務時受到侵犯,那麼原來的私罪就變成了準公罪,只要他及時報案,檢察院已足以立案偵查並提起訴訟。
這裡請大家留意的是,報案追究有關刑事責任有時效的限制,概括來講有效期是六個月(其起始日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知悉犯罪事實之日,或受害人受侵害之日起計),超過六個月則被視為放棄告訴權,想報案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行了。因此,無論受到任何不法侵害,受害人都應盡快報案,越早報案就越有利於搜集證據及成功檢控罪犯。另外,當收到司法機關、警察機關送出的任何信件,亦應盡快作出適當的處理,以保障自己應有的權利。

 


盜竊罪

“盜竊”在澳門《刑法典》中,是指侵犯他人動產所有權的一項罪名,因應動產的性質、價值,作案者及其犯罪行為的方式,又分為“盜竊罪”及“加重盜竊罪”。
盜竊,顧名思義是指作案者盜取有實用價值、有學術價值、有藝術價值或有歷史價值的物品等,如珠寶、首飾、手錶、金錢或甚至一枝鉛筆等,只要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即為盜竊。一般來說,用金錢數額來衡量較為清晰,因此澳門《刑法典》將被盜竊財物的價值分為以下三個級別:澳門幣500元以下,501元至30,000元,30,001元以上,而被盜竊財物的價值屬於哪一個級別,直接影響到該罪行的屬性及量刑的輕重。其訴訟形式也分別為私罪、準公罪及公罪(有關訴訟的程序,本欄較早前已作介紹)。
雖然,《刑法典》一般是以金錢作標準,但是如果屬於下列情形,也可能使“盜竊罪”變成“加重盜竊罪”:被盜竊的財物是處於由交通工具運送,或由使用集體運輸工具之乘客攜帶;犯罪時攜帶了武器;以破毁、爬越或使用假鑰匙侵入住宅,或侵入商業場所;因財物被盜竊而使受害人在經濟上陷入困難;以盜竊為生活方式等等。
盜竊是一種較常見的罪行,為了保障自己的財產不易被盜走,即使被盜走亦可讓警方容易追查,平常我們應採取一些預防措施:當離開住所一段較長時間,應委托家人或相熟朋友把放置在信箱或鐵閘的報刊、信件、水電費收據等定期取走,不要讓其堆積,以免罪犯知悉屋內無人而有機可乘。當鄰居或附近正進行裝修工程或搭建棚架,作案者容易進入時,應加強防範,注意關好門窗,以及安裝合格的防盜警報器材,或將貴重物品存放到安全的地方。此外,各位在酒樓、餐廳用餐時,應將手袋及隨身財物放在當眼的地方,使罪犯難於下手,以減少罪案發生。
對於一些貴重的財物,讀者亦需要加倍保管。如給名貴物件拍下照片,並將品牌、型號、編號等資料記錄下來,如有證明書,應與其分開存放,萬一該物件被賊人偷走,便可以向警方提供有關的資料,這對案件的調查會有較大的幫助。
最後要指出一點,購買明知是盜竊得來的或來歷不明的財物是違法行為,可能構成“贓物罪”而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