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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我遭人恐嚇,但當時沒有報案。不過現在越想越感到不忿,我可否再追究他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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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47條規定,恐嚇罪屬於半公罪(或稱準公罪),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告知有關犯罪,並要求追究刑事責任,才能就作案者實施的犯罪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此外,按《刑法典》第107條的規定,準公罪的告訴權受到時效的限制,有權追究刑事責任的一方須於知悉該犯罪事實或自受到侵害之日起計六個月內行使追究的權利,否則便會喪失此權利。由於有關案件發生於去年年初,至今已超過六個月,因此,被害人已失去提起追究被恐嚇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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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時常在報章上看到新聞消息,被害人遭高利貸禁錮,被迫向家人求救籌集贖金。為甚麼這些放高利貸者被捕時會被控以禁錮罪而非綁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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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綁架罪中,行為人的動機是為向被害人實施勒索、性犯罪、獲得贖金或酬勞、強迫公共當局或第三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強迫其容忍某種活動,且作出以暴力、威脅或詭計實施綁架他人的行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俗稱禁錮罪)則不需要有上述要求,僅存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動機及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因此,當放高利貸者為勒索受害人而將其禁錮,且曾使用暴力、威脅或詭計將被害人置於被禁錮的地方,可構成綁架罪,如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或詭計將被害人置於被禁錮的地方,則只能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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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有個朋友向我借錢,當時他承諾一個月後會全數歸還,且留下了手提電話號碼方便聯繫。不過我至今仍然未能與他取得聯絡,因此懷疑被詐騙,請問我可否向司法警察局報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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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朋友間的借貸行為十分常見,但是,如有朋友在借錢後故意不履行還款責任,且逃避債主的追討,這種有預謀不歸還欠款而造成他人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行為人可能已觸犯詐騙罪。根據《刑法典》的規定,詐騙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值得一提的是,詐騙罪是半公罪,即提出控告的一方必須負上舉證責任,以證明債務人在進行借款時已沒有還款的打算。換句話說,如果債務人在進行借款時確實有還款的打算,僅因為無能力償還故逃避債務,則其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當事人只可透過民事訴訟提出追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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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時過節在家中打麻將是很普通的事,請問為甚麼我們打麻將時大聲一點都會被人舉報,聽講還有可能被告“不法賭博”罪,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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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節慶期間親友聚在家中以麻將消遣本不屬犯罪,但市民仍需注意打麻將時會否產生太大聲浪而騷擾他人。根據第8/96/M號法律核准不法賭博制度的規定,倘午夜後打麻將,且造成的噪音或因其他情況滋擾鄰居的安寧及休息,這樣的麻將耍樂就會被視為不法行為,將構成行政違法,可被有關當局處以行政罰款1,000元,累犯加倍。
但如果麻將耍樂是以牟利為目的,即使只在家中進行,也可能構成非法博彩行為,可處一年徒刑或罰金。至於參與該麻將賭博的人,同樣會構成犯罪,會被處以最高10,000元行政罰款。
其實,在家中打麻將也應注意儘量不發噪音騷擾他人,以免觸犯法律,更不要進行非法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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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經營一間小店,最近與鄰店的店東因貨物擺賣問題有過爭拗。今天我們又發生口角,期間他拿起剪刀向我大喊:“信不信我刺死你?”雖然他當時並沒有傷害我,但他說話時情緒十分激動,我擔心有一天他真的會襲擊我,請問我可以去報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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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典》第147條規定,以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或性自決罪、或侵犯具相當價值財產罪等威脅他人,足以使之產生恐懼或不安,又或足以損害其決定自由者,將構成恐嚇罪。
因此,在上述事件中,雖然行為人只以“信不信我刺死你”這句恐嚇話語對他人的生命作出威脅,並沒有採取任何實際攻擊性行為,但根據《刑法典》對恐嚇罪所作之定義,行為人之言語如足以使人產生恐懼或不安時,便有可能觸犯恐嚇罪。市民若遭遇上述情況,可向本局報案求助,若情況十分緊急,亦可向治安警察局尋求協助,立即控制現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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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的單位最近住進了幾名青少年,他們經常聚集喧嘩,各人神情迷糊,因此我懷疑他們在單位內舉行“毒品派對”。但我並沒掌握到他們實質的犯罪證據,請問我可否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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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會對身體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服食過量還可能導致生命危險。吸毒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吸食、販賣毒品,以及提供場所舉行毒品派對均屬刑事罪行,且屬於公罪,任何人士都可以向警方舉報。市民如懷疑鄰居吸毒、販毒或舉行“毒品派對”,可主動通知本局,由本局展開深入調查。如目睹鄰居吸毒或發現吸毒工具時,更應立即向本局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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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經常被丈夫虐打,事後往往顧念夫妻之情而打消報警的想法,然而我害怕會受到更大的傷害,請問我可以怎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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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暴力個案中,被虐打的一方(以女性佔多數)一般會認為“家醜不外傳”,因而寧願啞忍也不願意報案,致使警方沒法得知和介入處理。如遭遇上述情況,受虐者不要懼怕遭受歧視,應坦誠地向社工或民間社會服務機構尋求協助,讓有關人員為施虐者安排適當的輔導服務,協助找出施虐者產生暴力行為的原因,並幫助施虐者學習處理情緒,這樣才能使問題獲得真正的解決。然而,虐打行為本身屬於刑事犯罪,而且有可能會威脅到家人的安全,如情況非常嚴重,受虐者應立即報案,以確保自身和家人安全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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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認識了一班新朋友,有一次他們叫我將毒品帶到某網吧交給一名男子,並稱會分一成報酬給我。我知道運毒是犯法的,但又不敢得罪他們,請問如果我找其他人替他們運毒,自己不直接參與,這樣做會犯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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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5/91/M號法令第八條(販賣及不法活動)及第九條(少量之販賣)規定,為運載目的而不法持有毒品者,即使是少量毒品,仍屬刑事犯罪,可被處以徒刑及罰金。所以,千萬不要受金錢誘惑而去運毒,因為這是犯罪行為,一經定罪,影響一生。
此外,大家亦絕不要介紹他人參與運毒,因為即使沒有親身運毒,但故意令他人作出運毒的事實,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根據《刑法典》第25條的規定,同樣會被控以第5/91/M號法令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的罪名。因此,若獲悉有人販毒或運毒時,應立即向本局舉報,讓本局能儘快開展調查工作,打擊毒品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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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某購物網站看中一部照相機,價格比市面售價便宜很多,但是朋友告訴我這有可能是陷阱,請問應如何辨別該項交易是否安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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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的確便於人們在家進行購買活動,然而不法之徒會藉互聯網作為銷贓或從事詐騙的渠道。因此,我們建議市民進行網上購物時,如果發現貨品售價遠低於正常價格,或者賣家無法表明真實身份,甚至拒絕提供應有的貨品來源或資訊,就應該提高警覺,提防貨品可能來自不法取得,或根本是一個騙局,買主可能在付款後無法取貨。如果不幸被騙,應即時報警求助,切勿因為怕麻煩或者被騙金額不高而放棄舉報的權利。為保障自身權益,市民在購物時,應先考慮光顧信譽良好和保障顧客追索權力的商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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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朋友說,有人欲招攬青少年將毒品從珠海帶回澳門,事成後可獲取100元報酬。我知道澳門法律上有“刑事歸責年齡”的概念和相關規定,請問如果真的有青少年利用法律對他們的保護去運毒,法院及警方可以向他們實施哪些措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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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澳法律規定,刑事歸責年齡是16歲,但介乎12歲至16歲的未成年人作出刑事犯罪行為亦須付出代價。根據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規定,視乎所犯罪行的性質及案情嚴重程度,可對該未成年人採用下列八種教育監管措施,包括:警方警誡、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及收容等。其中收容屬最嚴厲的措施,被收容者將在一定期間內留在少年感化院,該措施適用於較嚴重的犯罪,例如上述所指的運送毒品。
在上述情況中,將毒品從內地帶入澳門屬跨境犯罪,內地警務部門如發現亦會對觸犯毒品罪行的澳門人予以檢控。因此,青少年切勿以身試法,自毀前途,如知悉有人慫恿他人從事犯罪時,亦應挺身舉報。
* 召集違法行為所涉及的人舉行復和會議,目的是讓違法行為人認識其行為的不正確之處,使其能夠真心悔過,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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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經常見到隔壁家的兩夫婦打罵兒子,此外他們平時對待兒子也很粗暴。我不忍心看見小孩子遭受這種對待,但我只是他們的鄰居,請問警方會接受我的報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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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典》的規定,虐待未成年人屬犯罪行為,而且屬公罪,即任何人士都可以向警方舉報。因此,當懷疑有兒童受到虐待時,市民可以致電本局報案熱線993要求協助。本局接到舉報後,會依法調查是否有虐兒罪行發生。另外,市民也可以告知該兒童的老師,或聯絡有關社工人員,以跟進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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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報得知鄰近地區發生過父母因為沒有好好照顧未成年子女而被控以“疏忽照顧兒童罪”的事件,而且個案中的父母被法院判處監禁。請問澳門法律有否對該等行為作出規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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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刑法典》也有類似的規範,其中第146條規定了“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過度勞累罪”,第一款羅列了四種針對該等人士的具體虐待方式:(1)施以身體或精神虐待,或予以殘忍對待;(2)利用其進行危險、不人道或被禁止的活動;(3)給予過量工作使之過度勞累;(4)不向其提供因本身職務上的義務而須作出的照顧或扶助。
尤其需要強調的是,上述第四種情況是指嚴重或長期故意不向該等人士提供其基本需要(例如足夠飲食、衣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以致損害或危害他們的身心健康或發展,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他們面對極大的危險(包括饑寒、長期缺乏照料等)。
刑罰方面,該條第一款規定,觸犯該罪可被科處一年至五年徒刑;第三款規定若該事實引致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處二年至八年徒刑;第四款規定若該等事實致人死亡,刑罰將加重為五年至十年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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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貴刊上期關於澳門疏忽照顧兒童的刑事法律規定的詳細介紹,我很想知道,如果父母在子女午睡期間短暫離家外出購物,到底會不會觸犯法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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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已經介紹了疏忽照顧的概念,即嚴重或長期故意忽視未成年人的基本需要。假如父母長期外出,甚至將大門鎖上,獨留未成年子女在家乏人照料,其行為可被界定為“疏忽照顧”,從而觸犯了“虐待未成年人罪”。
至於因短暫離家而將未成年子女獨自留在家中的情況,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假如在此情況下令子女身體完整性受到傷害或嚴重傷害,父母便觸犯了該法典第142條的“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可按子女的傷害程度處以最高兩年或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果子女因此不幸死亡,父母則觸犯同一法典第134條的“過失殺人罪”,可被處最高三年徒刑;如屬重過失,則可處以最高五年徒刑。
其實,如果家長真的需要離家辦事,應儘可能帶同孩子外出,或者把孩子交由親友、鄰居或倘有的社區服務機構暫時託管,切勿心存僥倖,獨留孩子在家,這樣不但可能觸犯刑法,一旦發生意外,更會造成終生無法彌補的遺憾,後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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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鄰居告訴我,他日前與朋友到卡拉OK消遣時,其朋友極力向其推介一種毒品,聲稱服用後感覺很愉快,勸他試一下,還告訴他這是免費的,幸好他最終能夠把持住沒有吸食,他問我如果再碰上此情況該怎麼辦?請問我該給他甚麼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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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9年9月10日生效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八條的規定,該名人士的朋友在未經具權限當局的許可下將毒品送贈他人,其行為將構成不法販賣毒品罪,若毒品屬於該法表一至表三所列者,處三年至15年徒刑,若屬於該法表四所列者,處六個月至五年徒刑。
另外,根據該法第12條的規定,慫恿他人不法使用毒品,亦構成刑事犯罪,若毒品屬於該法表一至表三所列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若屬於該法表四所列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 因此,上述例子中,提供及慫恿他人吸食毒品的人士已同時實施了上述兩項犯罪,本局建議該名市民的鄰居及早向司警局舉報,並協助本局收集證據。還有一點很重要的是,這位市民的鄰居必須馬上遠離這些損友,避免誤入歧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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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商人,在兩個星期前收到某客戶的支票,今天到銀行兌現時才知道是一張空頭支票,但聽說要追究簽發空頭支票事件是有一定期限的,請問我現在應該怎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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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典》第214條規定,故意在本澳簽發不能兌現的支票,可構成簽發空頭支票罪。該罪的適用前提是持票人已遵守《商法典》第1240條規定,自支票上的出票日期起計八天內到銀行進行提示付款手續,但支票出票人的銀行存款不足,以致不能獲得支付。因此,對於在澳門出票及付款之支票,如持票人在收到支票後八天內到銀行提出付款要求,並發現支票不能兌現時,應要求銀行在支票上蓋上或寫上存款不足的字句,這樣,持票人便可從刑事及民事途徑向出票人追究責任。
但是,由於本個案的持票人沒有在法定的八天期限內到銀行提取款項,錯過了刑事追究的時限,因此只能以民事途徑追究,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出票人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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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游說我和一個陌生人結婚,並答應給予豐厚酬勞,請問這種行為會帶來甚麼法律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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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2009年1月至7月警方揭發了八宗假結婚案件,涉案本澳居民因貪圖澳門幣一萬至數萬元不等的報酬而與內地人士假結婚,以協助該等內地人士騙取居澳權。根據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18條的規定,意圖協助他人取得任何進入、逗留或居留於澳門特區所需的法定文件(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等)而假結婚,將構成偽造文件罪,可處兩至八年徒刑;而其後使用或占有該等偽造文件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此外,根據上述法律第20條規定,讓意圖透過假結婚而非法進入、逗留於澳門特區者使用或占有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以及為同樣目的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處最高三年徒刑。
本局在此呼籲市民,千萬不要貪圖金錢或其他利益而與別人假結婚,以免落入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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