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內容主要輯錄自各期《司警通訊》“警民互動”專欄文章,包括:與本局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各種犯罪的定義及刑罰、相關刑事訴訟程序、本局各項專門服務等。

本局執法工作程序各種犯罪的定義及刑罰

1. 我接到管理員電話通知我家被爆竊,他已代我報警,我不想惹麻煩,為何一定要我親自到司警局落口供?不是應該由代我報警的管理員去落口供嗎 ?
 

根據《刑法典》第198條規定,除非被盜竊物的金額或涉及的金額不超過澳門幣500元,否則入屋爆竊會構成加重盜竊罪。加重盜竊罪屬於公罪,因此,即使被害人不追究,有權限機關在獲悉有關罪案發生後,同樣會依職權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予以偵查。
由於爆竊案的被害人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口供對偵查工作尤為重要,所以,根據法律規定,被害人需要協助調查,提供證言,以便儘快偵破罪案,將違法者繩之於法,避免再讓其為非作歹,令更多人遭受侵害。因此,市民應積極舉報罪案,並協助執法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

   
2. 早前我在街上被人非禮,當時我報了案。其後我收到法院通知,叫我請律師跟進。我不明白為何警方不調查,法院又要我花錢請律師 ?
  根據《刑法典》的有關規定,上述受害人可以按侮辱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因為侮辱罪是私罪,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私罪必須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進行自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程序。因此,警方在接到受害人報案後,雖然會根據案情立案,但其後只能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包括聘請律師)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遞交自訴書,自行提起訴訟,以及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條的規定申請成為輔助人,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
   
3. 昨天我逛街時被人搶去手機,幸好當時有司法警察局的刑事偵查人員經過,將賊人當場拘捕,不過我想知道何時可以取回手機?是否要等到案件審判之後?
  如果物證齊備,有利於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作出判斷,因此,刑事警察機關(如本局)或司法當局(法官、預審法官及檢察院)倘認為一些可作為證據的物件有需要作為呈堂證據,經司法當局宣告、批示許可或命令下,是有可能被扣押成為證物。同樣地,如司法當局認為沒有需要再扣押該物件,又或在判決已確定後,會將有關物件返還予有權利之人。因此,上述被害人能否在審判之前取回手提電話,需視乎司法當局認為該物件是否有需要被扣押作為證據而定。
   
4. 我接到司警通知,要求我提供公司某僱員的資料,但卻拒絕透露案件情況,我可否不向司警提供資料?
  基於履行刑事調查的職責,本局有權要求任何自然人或私法人(如公司)向本局提供協助,亦有權向有助發現犯罪行為人及有助重組犯罪的人收集資料。但由於在偵查過程中,任何得悉該訴訟程序資料的人士都受到司法保密原則的約束,即不論任何動機,均不得把訴訟程序的相關內容公開或向他人透露,以免影響調查工作,因此,除非已獲司法當局(法官、預審法官及檢察院)的同意,本局要求市民提供資料時,一般不會透露案件資料。
   
5. 某天我逛街時,見到路邊聚集了一大群人,便好奇地上前看個究竟,當時有一個人對所有圍觀者說:“司警做嘢,唔該散開。”他們既沒有穿著司法警察局的背心,又沒有佩戴工作證,我該如何判斷他們是否真正的司警人員呢?
  根據本局的內部規定,本局刑事偵查人員或刑事技術人員外出執行警務時,必須穿著印有本局名稱的背心,藉此讓市民識別本局工作人員的身份。然而,根據法律規定,本局為一個服務屬無間斷之刑事警察機關,為了維護法紀及保障居民安全,遇上危急狀況,本局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均需立即果斷行動,在本局人員適當地表露身份後(如出示本局專用證件),市民應充分合作,聽從指示以協助本局調查工作順利展開。但市民發現有人冒充司警人員,請馬上致電993舉報。
   
6. 我知道司法警察局設有查詢案件進度服務,我是某案件的當事人,為何當我致電司警局查詢進度時,對方卻要求我必須親身前往司警局填寫表格作出申請呢?
  本局的接待及投訴中心設有一項專供市民查詢與自身有關的案件進度的服務,案件當事人只須親臨該中心填妥表格,在隨後兩個工作日內,便可收到本局對有關案件的調查進度的答覆。由於本局人員在電話中無法確認來電者的身份,因此,基於保障當事人或舉報人利益、以及司法保密的考慮,該項查詢服務不會接納以電話形式提出的申請。上述案件當事人如欲了解案件的調查進度,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大樓C座地下接待及投訴中心辦理有關手續。
   
7. 幾天前我到司法警察局報案,負責報案程序的刑事偵查員除了要求我出示證件外,還要我提供出生日期和父母姓名等個人資料。其實只要出示身份證就足以證實我的身份,還需要再問我的出生日期和父母姓名嗎?
  司法警察局在接受報案時核實報案者的身份及聯絡資料的做法,是《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應該進行的立案程序,同時也是為了確保市民提供的消息能夠得到充分、快速的回應和處理。因此,本局人員在製作檢舉筆錄(俗稱落口供)時,除了要求報案者出示可認別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如《澳門居民身份證》)進行查證外,還會要求報案者清楚及真實地聲明其姓名、父母姓名、出生地、出生日期、婚姻狀況、職業、居所、聯絡電話及可認別其身份的官方文件的編號等身份識別資料,並簽名作實,以便本局準確認別報案者的身份。其實,警民合作是警方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保障,市民增加對警方法定職責及執法程序的認識,將有助增加警民間的互信,從而達至警民合作共保社會安寧的目標。
   
8. 我早前到司法警察局報案,當時已落了一次口供,後來又收到檢察院邀請,需要再次就案件作出證言,為何會有這樣的要求呢?
  本局在接到市民舉報犯罪消息後,依法必須製作檢舉筆錄(俗稱落口供),在完成調查工作後將案卷移交領導刑事偵查的檢察院,由其決定是否提出控訴。在確定是否提出控訴前,倘檢察院認為有需要對調查結果所載證據之真實性和充分性進行確定,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要求被害人、證人及嫌犯再次履行陳述義務。因此,市民可能需要進行兩次“落口供”的程序。為了更準確有效地打擊犯罪,市民應敢於指證犯罪和積極配合刑事訴訟程序,以助本局及司法當局刑事訴訟工作的順利開展。
   
9. 日前我本來準備前往香港,但在港澳碼頭被治安警察局的出入境事務廳人員攔截,其後要求我到司法警察局協助調查。這種做法令我感覺被當成嫌犯般看待,其實警員可否通知我回澳後才到警局落口供,有必要要我立即到司法警察局嗎?
  刑事警察機關獲悉犯罪消息後,須在法定時間內依法進行初步的偵查,而保存證據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證據能揭露及證實犯罪的一切事實,對查明事實真相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作為刑事警察機關的本局在必需及迫切的情況下,有權在司法當局命令進行調查前作出證據的保存行為,包括向有助發現犯罪行為人及有助重組犯罪的人收集資料。
一旦本局在查明有關市民的資料時存有困難而不能依正常途徑通傳有關市民,本局經考慮有關情況的迫切性及其證言對揭露犯罪或破案的重要性,只可透過有關部門在關口或碼頭對該市民作出截查通知。
當然,如果有關市民在案中被視為嫌犯,警方則可以隨時採取上述途徑進行截查。
   
10. 我知道使用假鈔是刑事罪行,所以最近我收到一張500元假鈔後立即交給銀行,同時向司法警察局報了案,請問我應如何追討損失呢?
  製造假鈔和故意使用假鈔都是刑事犯罪,如果有人因此遭受損失,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嫌犯提出索償。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受害人有權以蒙受某一犯罪損害為依據,向嫌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一般而言,此等請求都應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即使受害人未成為輔助人或不得成為輔助人,也不影響受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不過,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受害人不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以外獨立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刑事訴訟法典》同時規定,遭受犯罪損害的人,就是可以向嫌犯追索損失的受害人。
   
11. 我任職的公司最近聘請了一名新員工,他入職時自稱畢業於某著名大學,我很懷疑他的畢業證書是偽造的,但我的職務範圍不涉及人事管理範疇,故未能取得懷疑偽造的證書,請問我可以報案嗎?
  根據本澳法律規定,偽造文件或行使偽造文件均屬犯罪,而且兩項犯罪都屬公罪,有關刑事訴訟由檢察院提起,而不取決於被害人的告訴。因此,任何人如知悉有人偽造或行使該偽造文件時都可以報案。如果市民能夠提供充足的資料,將有助本局進行更深入的偵查,以便及早破案。就上述情況而言,由於懷疑偽造的證書和相關人事資料均存放在人事部門,該名懷疑他人學歷文件真偽性的人士未能掌握充分的證據,所以,本局建議其將有關情況向任職機構的主管人員反映,該機構負責人如認為證件可疑,應儘快向本局舉報 。
   
12. 我準備撰寫一篇以澳門犯罪趨勢為題材的論文,需要收集一些關於犯罪方面的統計數字,請問我可以在哪裏取得這些資料呢?
 

市民如欲了解各項刑事犯罪數據及有關資訊,可於本局網頁“資料”欄目查閱。本局透過該欄目公布每月的罪案資料,包括接收及完成案件記錄、各類嚴重犯罪案件統計、檢獲毒品數量和送交檢察院人數等。除了公開近期的犯罪數字外,本局亦整合過去一年的刑事案件及相關數據,按不同類別以圖表的形式向公眾發布,供廣大市民參考。
此外,本局網頁設有“防罪資訊”欄目,向市民和遊客揭露盜竊、搶劫、詐騙、毒品、偽鈔、縱火、非法博彩等的犯案手法,並提供相應預防措施,以免他們遭受犯罪份子的侵害。
市民如有需要查閱上述資訊,可到本局網頁瀏覽及下載,網址為:http://www.pj.gov.mo

   

13.

我知道社區內時常有騙案發生,自己也曾被陌生人騙去數千元,當時我沒有報案,因為覺得就算報了警也未必能緝獲騙徒。請問報案真的有助警方緝拿騙徒嗎?如果我沒有報案,警方會否主動偵查及作出控訴 ?
 

詐騙罪是半公罪,需要被害人報案及要求追究作案者的刑事責任,警方才能開始刑事訴訟程序。根據以往情況看,騙徒大多會在較長時間內多次犯案,所以警方在接到被害人的舉報並成功拘捕騙徒後,還會調查有否涉及其他案件。如果案件中的被害人沒有報案及提出追究,警方即使搜集到充分證據,基於詐騙罪的性質,也難以對無人報案的騙案予以追究。
“警力有限,民力無窮”,雖然警方具有專業的偵查能力、先進的鑑定技術,仍非常需要市民的支持和熱心舉報,才能更有效履行預防及打擊犯罪的職責。因此,市民為了保護自己和維護社會秩序,應積極與警方合作,在懷疑有騙案發生、自己或親友遇到詐騙時,要及時向警方舉報,市民提供的任何資料,都可能成為警方破案的關鍵線索。所以,各位市民切勿以為被騙金額小或無助追回損失而放棄報案。只有警民互信、緊密合作,才能使預防及打擊犯罪達至最大的成效。

   
14. 我打算開設一間押店,聽說除辦妥一般行政手續外,尚需向司法警察局提供開業資料,請問這項措施的詳情如何?
 

按照第5/2006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為預防犯罪的目的,經營押店(俗稱當舖)的人士有義務向本局提供載明交易參與人身份資料及交易物種類的完整交易紀錄。因此,為了核實提供交易紀錄的實體所從事抵押性質的商業活動,押店店主亦應向本局遞交財政局M1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通知信,以便本局日後聯絡店主及跟進相關的交易紀錄。

   
15. 請問在甚麼情況下,司法警察局會介入調查死亡事件呢?
 

如發生有人死亡的事件,除了有充分理據顯示死者屬於自然死亡,或經法醫檢查後判斷死者為自然死亡,本局作為刑事警察機關均須依法對一切可能涉及刑事成分的死亡案件進行調查。例如在住所或戶外發現屍體、因意外導致死亡等情況,當被懷疑牽涉到犯罪行為或死因不明時,本局都會介入調查,以確定是否有人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此外,若在交通事故中導致有人死亡,且有跡象顯示該事故是蓄意造成的,本局亦會介入調查,否則將交予相關警察部門處理。

   
16. 我聽說司法警察局有一個部門設有“親子鑑定”服務(即DNA鑑定),請問是哪一個部門?市民可以申請使用這項服務嗎?
 

本局刑事技術廳設有親子鑑定服務,主要是因應司法機關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要求,就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個案中須處理的親子血緣問題,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進行專業鑑定工作。
若市民確實有需要進行親子鑑定,可向本局申請,獲批准作鑑定者需付相關費用。有需要的市民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龍嵩街司法警察局A座地下人事及行政處行政輔助中心填寫申請表格,並出示需作鑑定的父、母及子女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有關申請後經本局批核後,申請人將獲通知進行取樣及付費事宜。
由於親子鑑定服務主要為司法機關及其他政府部門的需要提供協助,因此,本局會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對市民的個人申請作適當安排。

   
17. 我是一名遊客,上月曾到澳門旅遊,返回原居地後才發現有一筆現金和一枚名貴手錶被竊。請問我可否透過電郵或電話向司法警察局報案,藉報案證明書為失物申請保險賠償呢?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如向警方舉報的犯罪屬準公罪或私罪性質,被害人或依法能夠代理被害人的人士須親身到本局報案。上述失竊案中的報案人如需申請報案證明書用作保險索償,可在本局舉報犯罪後,向本局行政輔助中心申請,經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如證件同時被竊,則可出示旅遊護照或出生證明書)、遞交相關保險單據及填妥表格,於隨後十個工作天內到本局領取。
由於在電郵或電話中,本局難以核實申請者的身份資料,基於保障當事人、舉報人利益及司法保密的原則,本局只接受報案人或其他代理人親身到本局行政輔助中心申請。

   
18. 我上月乘搭巴士時被人偷去手機,當時因怕麻煩沒有報案。其後閱報得知司法警察局搗破了一個專門在巴士進行盜竊的團伙,並且起回一批贓物。我懷疑自己的手機也是該團伙盜去,請問我現在還可以報案嗎?
 

根據《刑法典》第198條第一款b項及第四款規定,盜竊價值等同或超過澳門幣500元的財物屬於加重盜竊罪,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罰金。而按照《刑法典》第110條第一款c項規定,對於可處以最高限度為五年或超逾五年但不超逾十年徒刑之犯罪,被害人有權在該類犯罪發生之日起計十年內追究作案者的刑事責任。因此,任何被害人應在案發後儘快到本局報案,行使其追查作案者的權利,協助本局早日將不法份子繩之以法。

   
19. 我早前被人毆打,現決定到司法警察局報案,請問我是否必須自行提供證據?司法警察局會安排我檢驗傷勢嗎?
 

按照《刑法典》第137條及第138條,傷人罪分為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作案者會被控以哪一項罪名,要視乎被害人傷勢的嚴重程度而定。本局接到被害人的舉報後,會儘快安排其接受驗傷,由法醫從專業角度判斷被害人受傷的原因、嚴重程度及預計康復時間等,給司法機關對作案者所犯的罪行進行定性。如果被害人能夠儘早報案及提供詳盡資料,將大大有助於法醫作出準確的判斷,亦有助於警方緝拿兇徒。因此,市民如不幸遭受非法侵害,請儘快向本局舉報,並接受警方及司法機關安排的驗傷鑑定,使作案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20. 請問報案人是否有權知道案件的調查內容及調查過程?
 

為免影響案件調查工作的進行或判決的公正性,所有知悉案件資料的人士或機關均必須遵守司法保密原則。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本局人員一般不能將案件的調查內容告知報案人。但是,在不違反司法保密原則的前提下,本局可向報案者披露關於案件調查進度的資訊。自2008年中開始,本局實施主動向報案人發出案件立案偵查通知及案件完成偵查通知的措施,是增加刑偵工作透明度,讓報案人知悉負責跟進該案件的部門和刑事偵查員,以及卷宗移送至檢察院的時間。

   
21. 我早前懷疑家中失竊而向司法警察局報案,現在發現原來是一場誤會,我想到司法警察局申請“銷案”,請問需要甚麼手續呢?
 

首先需要說明,“銷案”並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但法律上確有一些類似的程序。
執法機關(包括本局)在初步確認所獲得的犯罪消息屬實後,會依法將其製成書面卷宗,這個程序稱為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27條規定,公罪可透過任何人檢舉而立案;第38條規定,半公罪必須透過告訴權人聲明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才能立案;而該法典第39條和第229條第五款規定,私罪的檢舉人必須在檢舉時聲明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且同時聲明成為輔助人才能立案。
由於公罪是由檢察院依法公訴,所以,取消立案實際上是指當事人撤回告訴或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條和《刑法典》第108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偵查期間撤回告訴或自訴,需由檢察院認可。
因此,倘若案件正處於偵查階段,而被盜竊的物件超過澳門幣500元,便構成《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f )項的加重盜竊罪,屬於公罪,當事人無權撤回訴訟。但如果未超過澳門幣500元,按照《刑法典》第198條第四款規定,構成普通盜竊罪,屬於半公罪,可以撤回告訴。所以,撤回告訴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報案人須要到本局重新敘述事件的經過,本局人員將依據報案人的口述內容製作一份詢問筆錄,並由報案人簽署確認,以便確定案件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刑事成分,然後依法將之上呈檢察院認可。

   
22. 昨晚我在賭場玩樂時,有司法警察局的刑事偵查員要求我出示證件,請問他的要求合法嗎?
 

本局刑事偵查人員的要求是合法的。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和《刑事訴訟法典》第233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在預防犯罪的事宜上,法律賦予本局注視並監察賭場及其他博彩場所的職權,同時,法律亦規定了刑事警察機關有權認別身處開放予公眾且不法份子慣常前往的地方內的人士的身份,倘有關人士因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拒絕表明身份且有值得懷疑之理由時,本局有權將其帶返警局調查。
此外,《刑事訴訟法典》第233條第二款也規定,為認別涉嫌人的身份,在有需要時,本局尚可對涉嫌人進行指紋、照片或類似性質的證明工作。
事實上,有關措施對本局打擊及預防犯罪工作具有正面的意義。因此,希望市民能夠理解及配合本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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