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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警訊息

  1960年8月19日,澳葡政府頒布了第43125號法令,在澳門設立了司法警察署,目的是將海外(指澳門)的偵查與預審部門集中在一起,以便在葡萄牙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則基礎上,以最佳的模式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當時,澳門司法警察署由實際行使相當於葡萄牙司法警察廳廳長或督察職權的助理督察領導,該職位在擁有經驗的法學士中委任,也可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在檢察院司法官中選任。

  1971年10月12日,澳葡政府透過430/71號法令,將原有的澳門司法警察署提升為廳級部門,撤銷了助理督察的職位,以廳長代之,同時在廳內增設一個督察職位。司法警察廳廳長由檢察院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
 1975年12月19日,澳葡政府以705/75號法令提升澳門司法警察廳為澳門司法警察司。澳門司法警察司在行政上直屬澳門總督,而在刑事訴訟的運作上由葡萄牙檢察長指導。為了明確司法警察司的運作,1979年8月4日澳門立法會頒布了第19/79/M號法律,即司法警察司組織法,規定司法警察司為一負責刑事偵查、犯罪預防及協助司法當局的直屬澳門總督的警察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接受檢察院的指導,但有權對所有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歸檔。司法警察司司長由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出任,副司長一職也於1986年通過的第34/86/M號法令規定,必須由澳門總督在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或一等督察,或至少從事法律工作五年的法學士中任命。
  1999年12月20日,隨著澳門回歸祖國,司法警察司更名為司法警察局,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但在刑事調查工作中接受檢察院領導。局長和副局長的任職條件與回歸前相同。
  隨著本澳博彩政策的調整,以及過去幾年內地居民港澳個人遊政策的實施,帶動了澳門整體經濟持續良好發展。為配合社會發展需要,特區政府於2006年制定和頒布第5/2006號法律和第9/2006號行政法規,重新規範司法警察局在調查清洗黑錢犯罪、資訊犯罪和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專屬權限,並調整組織架構。

  自2006年規範司法警察局組織及運作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頒布後,澳門特區的社會經濟和技術現代化一直保持快速發展,但同時也無可避免地使某類罪案的數量出現升幅,尤其是以高新科技手段進行的犯罪,以及有組織犯罪均有較顯著的增加。
  為應對犯罪模式的轉變,司法警察局透過第20/2010號行政法規,對其組織法作出了一系列的調整,以便更有效執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法規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將情報處升格為情報及支援廳、在刑事技術廳下設立三個處級部門,以及將原來由經濟罪案調查處負責的資訊犯罪調查工作獨立出來,轉由新設立的資訊罪案調查處負責。作出以上調整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打擊犯罪的能力,以回應社會和市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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