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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警訊息

  1960年8月19日,澳葡政府頒布了第43125號法令,在澳門設立了司法警察署,目的是將海外(指澳門)的偵查與預審部門集中在一起,以便在葡萄牙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則基礎上,以最佳的模式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當時,澳門司法警察署由實際行使相當於葡萄牙司法警察廳廳長或督察職權的助理督察領導,該職位在擁有經驗的法學士中委任,也可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在檢察院司法官中選任。

  1971年10月12日,澳葡政府透過430/71號法令,將原有的澳門司法警察署提升為廳級部門,撤銷了助理督察的職位,以廳長代之,同時在廳內增設一個督察職位。司法警察廳廳長由檢察院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
 1975年12月19日,澳葡政府以705/75號法令提升澳門司法警察廳為澳門司法警察司。澳門司法警察司在行政上直屬澳門總督,而在刑事訴訟的運作上由葡萄牙檢察長指導。為了明確司法警察司的運作,1979年8月4日澳門立法會頒布了第19/79/M號法律,即司法警察司組織法,規定司法警察司為一負責刑事偵查、犯罪預防及協助司法當局的直屬澳門總督的警察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接受檢察院的指導,但有權對所有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歸檔。司法警察司司長由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出任,副司長一職也於1986年通過的第34/86/M號法令規定,必須由澳門總督在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或一等督察,或至少從事法律工作五年的法學士中任命。
  1999年12月20日,隨著澳門回歸祖國,司法警察司更名為司法警察局,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但在刑事調查工作中接受檢察院領導。局長和副局長的任職條件與回歸前相同。
  隨著特區政府重新調整博彩政策,以及近年中央政府對內地居民到港澳特區旅遊的新政策,帶動澳門整體經濟持續良好發展。為配合社會發展需要,特區政府於2006年制定和頒布第5/2006號法律和第9/2006號行政法規,重新規範了司法警察局的專屬調查權限,將清洗黑錢犯罪、資訊犯罪和恐怖主義犯罪納入司法警察局的專屬調查權限範圍,並調整了組織架構,將博彩罪案調查處提升為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將組織、資訊暨電訊處提升為資訊及電訊協調廳,並把司法鑑定化驗所更名為刑事技術廳。
  四十多年來,這個法定職責為“預防及調查犯罪,協助司法當局”的刑事偵查部門為了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經過多次擴充、改組,無論在職責、編制、資源、偵查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不斷的發展。
  踏進21世紀,司法警察局為了配合特區政府有效施政,為澳門長治久安保駕護航,正積極努力地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在未來的歲月中,我們衷心希望得到政府各部門、社會各階層人士的支持和配合,使我們的工作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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