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調查廳的主要職責為預防及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人不明且可處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有關販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的犯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使人為奴隸罪,綁架罪或挾持人質罪;以暴力手段對銀行、其他信用機構或金融機構、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實施的侵犯財產罪;盜竊具特殊價值動產的犯罪;犯罪集團罪或黑社會罪;向用作出賽的動物不法使用物質的犯罪,以及恐怖主義犯罪等。
刑事調查廳,具有為上述犯罪製作調查卷宗、調查紀錄、發生事件的紀錄,負責往來文件及文書的記錄及存檔,提供有關統計資料,以及妥善保存扣押物的職責。刑事調查廳下設兩個辦公室,包括行政輔助辦公室及檔案室。
此外,刑事調查廳還具有預防和調查經法律規定授權予司法警察局或檢察長授權予該局調查的犯罪的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