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的主要職責為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人不明且可處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偽造貨幣、債權證券、印花票證及其他等同票證,又或將之轉手等犯罪;在賭場及其他博彩場所內實施的犯罪,又或在該等場所周圍實施的與博彩有關的犯罪;與資訊有關的犯罪,以及清洗黑錢罪及同類或有關聯的犯罪等。
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同時具有為上述犯罪製作調查卷宗、調查紀錄、發生事件的紀錄,負責往來文件及文書的記錄及存檔,提供有關統計資料,以及妥善保存扣押物的職責。
此外,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還具有預防和調查經法律規定授權予司法警察局或檢察長授權予該局調查的犯罪的職權。 |